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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有多难?频频被综艺节目侵权,维权反被骂!

摘自:哎呀音乐 |2020-04-24 10:34|作者:哎呀妞

文章摘要:从“花样维权”说起,音乐人为何沦落至如此卑微姿态?

昨天又有一条音乐维权事件冲上了热搜榜。



这回发声的是《芒种》《红昭愿》原创团队和版权方,在其列出的侵权名单上,国内三大地方电视台皆榜上有名!


虽然原博是在为自己争取正当利益,按理来说是占理的那一方,但是从他“随意使用”、“迫不得已”、“太多无奈”等这些谨慎的用语,再对应着其列出的名单,读起来却透着一种揪心。

根据小鹿角APP整理的“国内综艺节目不完全盘点”长图,前两年已知的有5个音综有侵权记录,3个电视,2个网综,都是爆款类的节目。


来到2019年,侵权名单就已经连一个屏幕都装不下了。


2020年才过去不到4个月,已经有了5起侵权事件。


当然,这上面记录的只是已经被知道的侵权事件,在我们视线范围外的,想必还有很多。

名单上这随便一个综艺,都是百万以上的制作预算,上千万的广告收入,过百人的制作团队,在音乐版权这块到底是真不懂,还是在装傻呀?

从“花样维权”说起,音乐人为何沦落至如此卑微姿态?

现在的音乐人,内心不强大一点,掌握的技能不多样一点,都不好意思发声维权。

先是有南京市民李先生,一改常态连发58条微博,硬是把自己搞成朋克段子手,又是自制表情包,又是拍短视频,又是经纪人用18分钟的电话手撕侵权方,三管齐下,会的东西都齐上阵,才勉勉强强上个热搜。


李先生说,从维权开始,其实每天都睡不好。


同一年,GALA为了维权,拍了一部10集的《GALA姐,有话说》,有片头、有字幕,无奈得把维权事件演化成了拍电视剧。


去年湖南卫视《歌手》节目中,杨坤在未经“茄子蛋”乐队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了《浪子回头》。茄子蛋发微博宣布放弃维权,言语之间尽是无奈:“我想保留它原来的模样。”明明该是声讨者,却是开头结尾2次道谢,只能默默地在博文后面加上了自己原创者的身份。


可以说,国内国外的音乐人或者歌曲原作者要想在国内,跟平台维权,一个个的语气都低到了尘土,不敢愤怒不能嚣张不敢骂人,怕留言区爆炸:“放你歌就是给你做宣传!”

所以一个个搞得跟得奖了一样,先要把各位侵权平台都感谢一遍,才敢小小声地问上一句:能不能麻烦您支付一下版权费?

独立音乐人作为整个乐坛群体里最势单力薄的一群人,赚着城市人口较低收入,被欺负了还要先跪谢。

有正面刚的例子吗?有。

高晓松直接转发节目官博维权,申诉没有提前告知就算了,节目连词曲作者的署名字幕都不愿意打一下!害,难道这首歌是节目组原创?


高晓松微博发声的十个小时之后,节目组官博才发了一封道歉信,虽然只字未提版权费用与补偿,但好歹低头认错了,但歌坛又有几人能是高晓松有这般地位与人脉?

而且即便是高晓松,也得保持谦和地给所有人留余地。维权完了,还得体面地说一句:唱得不错。


即便是维塔斯这样的国际熠星,在维护自己的音乐版权的时候,也难免一忍再忍,直到忍无可忍为止。

之前歌手节目中,迪玛希就在节目组未给任何歌曲版权方知会的情况下,演唱了维塔斯在18岁的时候创作的《歌剧2》,但是寄到湖南卫视的律师函中写道,语气仍是克制:

“1月28日播出的《歌手》节目中使用《歌剧2》作为迪玛希·库达依别列根的竞演歌曲,演出内容通过电视、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维塔斯和经纪人布多夫金理解有众多观众希望《歌剧2》被精彩演绎,本着理解和宽容的态度,未对节目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

直到湖南卫视知错再犯,迪玛希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目前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再次演唱这首歌的时候,维塔斯方才起草了宣告走法律途径的律师函。

(维塔斯经纪人微博截图)

在侵权这件事情上,倒还真是“目前一体化”了。

赔钱维权:维权成本十几万,一首歌只赔七千块

萨满乐队曾经在微博上就湖南卫视《亲爱的客栈》节目组未经许可使用他们的音乐作品《Blood Red, Ocean Blue》发过声,来来回回不知道沟通了多少回,但他们得到的回复却是湖南卫视已经向中国音著协付费了,全然不管作者有没有和中国音著协合作过,到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乐队成员用“奇迹”来感叹维权的困难程度。


然而即使你胜诉了,结果也未必就好到哪里去。

去年被称为“MCN商用音乐侵权一案”的案例,papitube旗下博主“Bigger研究所”的视频配乐,侵权了日本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旗下音乐人Lullatone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

当时歌曲的制作人和作曲人还专门录制了一个视频来证明自己原创者的身份,并授权国内的VFine Music公司代理维权。


最终呢?胜诉了,papitube被判赔7000元。

侵权曲目的商业授权费1万元,但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仅7000元,可称“赔钱维权”。——《南方都市报》

并且,VFine作为版权代理,在维权过程中还需要到日本与原作者沟通和取证,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花销。然而,一审判决胜诉后,法院判决对VFine赴日维权的支出成本,仅酌情赔偿3000元。VFine对这样的结果,只能深表惋惜。

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前提是你得完全胜诉。如果判决结果是“部分胜诉”,那么你可能还要负担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维权方都选择了庭外和解。

除此之外,维权也很耗时,从侵权事件发生到开庭,一般都需要1、2年的时间。

维权反而被骂:得了便宜还卖乖

前面提到的“茄子蛋”乐队的发声微博下,评论的画风五花八门,高赞评论说:得了便宜还卖乖,你们的歌能被挑上已经是幸运。


还有人说:不蹭热度会死啊?


对于这样的留言,其实我也挺想斗胆杠一句:难道被帅哥强奸就不算强奸?是不是还应该指责一下受害者衣服穿得少啊?

想当年,汪峰一纸状告旭日阳刚侵权的新闻,也是讨来好一片骂声。

那时的汪峰虽还没有“头条哥”的热梗,但也算是圈内知名的唱作人,然而因为翻唱汪峰《春天里》而在网络上爆红后,开始接六位数酬劳的商演的旭日阳刚,却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实际已经违法。

但是汪峰虽然在整个事件里是受害者的身份,旭日阳刚的“农民工组合”的身份却自然地在观众心中,扮演起了弱势群体,当年正经维权的汪峰,被说成“小气嫉妒”、“想钱想疯了”、“不给穷人留饭吃”,直到今天,依然是经常被当作“旧账”翻出来。


音乐本身是一种艺术表达形式,但音乐作品的版权则是法律概念。

综艺节目侵权屡教不改的是法律问题,不是人情也不是道德问题,这一点需要说在前面。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但是法定许可的范围非常明确,仅包括播放作品,并不包括商业使用、录制或改编,且支付报酬。


好比我们平时看的一些带中文字幕的外国电影,上面都会飘过一排字:此视频只得用于学习与研究,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然而虽然明文规定,但电视综艺、网络综艺却似乎还是习惯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和“先上车后补票”,综艺圈里,依然是这副音乐版权乱象。

2020年,听众都已经付费听歌的普及率都已经在上升了,但音乐综艺作为主流输出者,还习惯着吃霸王餐。

可笑的是,被侵权的受害者们还得练习忍术。

不是难不难的问题,是付费意识的问题

综艺节目对音乐版权的不尊重态度的这本旧账,好好翻的话可以一直翻到劳动节,难道这回又是行业环境的锅?又是一件“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吗?他们为什么从不吸取教训?

实际上,要想在综艺里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真的很难实现吗?

其实不难,这是一件可以做到互惠互利的事情。

同样是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当时的节目组带头人就跟多家唱片公司签署了战略合同:我的选手免费唱你们曲库里的歌,我们一起发行翻唱版音源。

当年上千万的彩铃收入两家各自收入囊中,没有纠纷还有钱赚。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个人——李健。李健基本上参加的都是音乐类的综艺,每次要翻唱别人曲目之前,要么亲自联系,要么“硬”付版权费。

之前要演唱赵照的《当你老了》,李健就找人要来了赵照联系方式,征取了同意才用到节目里,两人还因为这件事成为了好朋友。

参加《歌手》时,李健要翻唱《父亲写的散文诗》,也是硬付许飞版权费。他说,这是创作者的生活来源,作曲人、创作人应该得到尊重。


看《乐队的夏天》的时候,眼尖的观众会发现,在节目中翻唱的歌曲都有非常细致而专业的版权信息。


《乐队的夏天》委托了专业的音乐公司街声StreetVoice来处理所有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

歌曲开头那一长串,包括OA/OC、OP,都是街声版权部经过 8 个月的时间协助《乐队的夏天》节目陆续取得的,由于节目组在设计赛制时,希望让乐团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因此选推荐歌曲的过程和数量惊人。

我们联系了几十家版权公司,咨询了几百首歌曲的版权状况,并依据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表演形式、节目播出后的发行方式等做了周密的准备。

--《街招儿|〈乐队的夏天〉是怎么处理版权的?》(来自街声StreetVoice)

然而隔壁的《一起乐队吧》却版权纠纷频起,就像前段时间的欧美国家抗疫一样,抄作业都抄不会。


我们不免好奇,那么国外是怎么解决音乐版权问题的呢?

街声的文章中提到了Youtube这个正面例子:油管上每一个上传的视频,系统都会自动比对内容拥有者于 Content ID 数据库中登记的音讯,侦测是否有任何涵盖的内容。

如果有,系统就会通知上传视频的人,并将该影片所得的商业收益,如平台广告等费用转接给原作者。

(YouTube Content ID 后台结算界面)

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要说外国的月亮比较圆,而是国内国外的音乐人都需要吃饭,而且,大家都想有尊严地吃。

如果可以从根源上去避免,何必非要拖到当面对质?

北京市高品质人民法院发文:明确音乐作品侵权赔偿金额


4月21日北京高品质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算是带来了一点好消息。

根据《标准》,针对复制、发行、在线播放音乐作品的赔偿标准中,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秦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

对于公开现场表演,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的,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能够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尽管标准定得不算高,但能有这样一份文件的出台,已经是一个好的兆头。

侵权音乐作品这样的行为,伤害的不只是被侵权的那个人,而是所有将来犹豫要不要做音乐,最后却因为这些因素而放弃了,或者付出着一些不必要的代价的人。

而这些人里,可能就有下一个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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